(2010)浙绍仲撤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文星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仲撤字第2号申请人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被申请人李文星。申请人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李文星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事实上系临时性的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资2134.4元,并补缴2009年8月6日至9月18日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申请撤销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诸劳仲案字(2009)第822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李文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述有关仲裁裁决不当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诸劳仲案字(2009)第82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