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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25执1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余生鑫、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余生鑫;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5执17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生鑫,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廖尚木,大田县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射阳经济开发区射东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MA1NTAG31U。 负责人:陈龙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生鑫与被执行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生鑫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生鑫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425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华杉 审判员  杜超勇 审判员  范美平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光献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