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中丽化纤厂与东阳市华宏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中丽化纤厂,东阳市华宏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419号原告:诸暨市中丽化纤厂。。投资人:杨忠尧。被告:东阳市华宏能源有限公司。镇水月庵。法定代表人:陈黄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中丽化纤厂与被告东阳市华宏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中丽化纤厂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中丽化纤厂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中丽化纤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58元,依法减半收取429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合计879元,由原告诸暨市中丽化纤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姚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