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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浙江××纸箱与浙江××纸箱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浙江××纸箱,浙江××纸箱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26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台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浙江××纸箱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管某某。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浙江××纸箱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顺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浙江××纸箱厂的法定代表人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起诉称:2009年1月8日,被告以其在北城妙儿桥工业区的企业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与原告签订了黄某某(城关)最抵字第9621320090000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自2009年1月8日至2010年1月8日期间内在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13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保证。抵押的范围为借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有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的黄岩他项(2009)第01900003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以及台州市黄岩区房地产管理处的台房他证黄某第219589号《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可以证明,对黄岩国用(2008)第01900003号土地证记载范围内的1993平方米��业用地和台房某某黄某第217672号房屋所有权证内的所有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009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9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到2010年1月7日止,月利率为6‰;2009年3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申请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到2010年1月7日止,月利率为6‰。两份借款合同还载明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等。被告收到贷款后却未能依约还本付息,也没有处理抵押财产还债。除利息已付至2009年6月20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及本金均没有给付,至今欠息共计52992.23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23万元及截止2010年1月15日的欠息52992.23元,并按约定月利率9‰计算自2010年1月16日起到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9917元。被告浙江××纸箱厂答辩称:借款、欠息都是事实,我现在无力偿还,只能待厂房处理后再还清所有借款。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一、原告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书、被告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结欠贷款利息一览表各二份,证明原、被告借款及欠息的事实;三、最高额抵押合同、股东会同意抵押意见书,证明被告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四、他项权利证2份,证明抵押物已经法定部门登记,抵押物权属清晰的事实;五、浙江省台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与保证借款合同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贷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被告以其所有的土地、���屋为借款作抵押担保,原告可依法享有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纸箱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123万元,同时支付自2009年6月2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二、如被告浙江××纸箱厂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对被告浙江××纸箱厂所提供座落在本区北城街道妙儿桥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为:黄岩国用(2008)第01900003号项下土地)和座落在原城关镇妙儿桥村开发区台房某某黄某第217672号房屋所有权证内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浙江××纸箱厂赔偿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99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77元,依法减半收取8188.5元由被告浙江××纸箱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377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