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宏祥诉被告薛继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张宏祥。被告薛继荣。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刘书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祥诉被告薛继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祥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祥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宏祥负担。审判员 张中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