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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宣章泉与边永祥、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章泉,边永祥,杨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322号原告:宣章泉,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安华镇球山村。委托代理人:陈白余,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永祥,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永乐路华城桂花园18幢2单元301室。被告:杨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次坞镇徐坞杨村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宣章泉与被告边永祥、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致本案借贷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蔡友灿审判员  方利江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