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宣章泉与边永祥、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章泉,边永祥,杨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322号原告:宣章泉,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安华镇球山村。委托代理人:陈白余,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永祥,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永乐路华城桂花园18幢2单元301室。被告:杨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次坞镇徐坞杨村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宣章泉与被告边永祥、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致本案借贷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蔡友灿审判员 方利江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