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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24行审4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20-05-18

案件名称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宋桂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宋桂香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324行审48号 申请人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兰陵县金山路中段县不动产局六楼。 法定代表人李勇,局长。 被申请人宋桂香,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申请人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5月31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CW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CW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车辋镇宝山前村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法为由,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7246.3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其非法占用的255平方米一般耕地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罚款人民币6375元,对其非法占用327.1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人民币4906.5元;对其非法占用55.5平方米建设用地硬化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人民币:832.5,共计人民币12114元(大写:壹万贰仟壹佰壹拾肆元整)。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又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如下内容:1、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7246.3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其非法占用的255平方米一般耕地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罚款人民币6375元,对其非法占用327.1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人民币4906.5元;对其非法占用55.5平方米建设用地硬化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罚款人民币:832.5,共计人民币12114元(大写:壹万贰仟壹佰壹拾肆元整)。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建筑物、设施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强制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交还土地等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裁执分离”的执行方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兰陵综执罚决字〔2019〕第CW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上述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第2项内容,由兰陵县车辋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申请人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实施。 三、对上述处罚决定书的第3项内容,由本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庄向民 人民陪审员  远里鹏 人民陪审员  吴继波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龙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