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傅某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傅某某;王某某;嘉兴市××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1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嘉兴市××丝绸交易市场××南××房。代表人:朱某某。被告:傅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嘉兴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傅某某、王某某、嘉兴市××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傅某某、王某某、嘉兴市××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傅某某、王某某、嘉兴市××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三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