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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傅某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傅某某;王某某;嘉兴市××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1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嘉兴市××丝绸交易市场××南××房。代表人:朱某某。被告:傅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嘉兴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傅某某、王某某、嘉兴市××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傅某某、王某某、嘉兴市××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傅某某、王某某、嘉兴市××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三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