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杜文美与季照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美,季照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19号原告:杜文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徐家村247-1号。委托代理人:楼旭东、蒋兵(特别授权),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照凤,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安华镇浣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美与被告季照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美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杜文美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季照凤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文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