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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徐某,系五环集团物业公司退休工人活动室管理员。被告李某,系五环集团无梭车间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答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