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禹民一初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与冯国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冯国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081号原告: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法定代表人:张超,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广超,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国巧,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国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 峰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人民陪审员 吴文清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广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