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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安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安吉县××镇××社区××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安吉县××镇××社区××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毛某某。被告:安吉县××镇××社区××组,住所地安吉县××镇××社区。负责人: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安吉县××镇××社区××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某某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吉县××镇××社区××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33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吉县××镇××社区××组银行存款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33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33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建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