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98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20-02-27
案件名称
宁洪军与徐心兰、党召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洪军;徐心兰;党召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1070号 原告:宁洪军,男,1961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沈阳市。 被告:徐心兰,女,1968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党召坤,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洪军与被告徐心兰、党召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宁洪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洪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平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