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盐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黄某某、曹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黄某某,曹某某,俞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保字第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住所地海盐县××号。被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曹某某。被申请人俞某某。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被申请人黄某某、曹某某、俞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财产价值人民币6.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曹某某、俞某某银行存款或查封其财产价值人民币6.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云章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