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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遂民初字第87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原告许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丽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人代理人周某、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现均未成年。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生育小女儿后,被告因重男轻女的观念,对原告更加不予尊重,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9年正月起,双方分居,彼此互不联系。原告于2009年5月4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驳回。之后双方仍不能相互谅解,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决准予离婚。被告黄某甲辩称: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均是因为家庭琐事。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亦多次找到原告,希望重归于好。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遂昌县湖山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4年农历5月5日生育长女黄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黄某丙。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原告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分居至今,但期间被告多次希望原告回家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2009)丽遂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姻持续时间较长,且生育了两个女儿,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相互尊重,仍有和好可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丽杰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春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