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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海峰与陈基、陈颖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峰,陈基,陈颖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98号原告:陈海峰,永康市花街镇方村210号。委托代理人:施金鑫。委托代理人:董晨杰。被告:陈基,康市花街镇方村83号。被告:陈颖奕,永康市花街镇方村8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峰与被告陈基、陈颖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陈海峰负担。审 判 员 应志标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骆晓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