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建国与郑义才、郑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国,郑义才,郑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9号原告郑建国(身份证号332627196709112172),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清港镇翻身村谢家21号。被告郑义才,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清港镇翻身村。被告郑海峰,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清港镇翻身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国与被告郑义才、郑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义才、郑海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款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国撤回对被告郑义才、郑海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国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