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25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颜传贵与林珍銮、肖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颜传贵;林珍銮;肖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255号原告颜传贵,港镇坎门双龙水龙路30号。被告林珍銮,港镇陈屿五一村庆丰路2号。被告肖彩香,港镇陈屿兴贸路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传贵与被告林珍銮、肖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传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37元,减半收取1418.50元,由原告颜传贵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纸(2009)台玉商初字第3255号主审人或拟稿人签发:合议庭成员会签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原告颜传贵,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坎门双龙水龙路30号。被告林珍銮,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五一村庆丰路2号。被告肖彩香,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兴贸路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传贵与被告林珍銮、肖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传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37元,减半收取1418.50元,由原告颜传贵负担。审判长孔庆周审判员吴国平代理审判员丁美君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胡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