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虞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海龙与梁银龙、章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龙,梁银龙,章如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485号原告黄海龙,温州市鹿城区南门街道马鞍池路23号。身份代码:330302197011063259。委托代理人沈国栋,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银龙,百官街道文化新村15幢501室。身份代码:330622196810313637。被告章如娟,官街道文化新村15幢501室。身份代码:330622196704053624。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龙与被告梁银龙、章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龙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银龙、章如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龙撤回对被告梁银龙、章如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40元,依法减半收取870元,财保费820元,合计16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林灿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宣      文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