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民一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官某1与官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615号原告官某,男,193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曲振平,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官某,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与被告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官某于2010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官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