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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罗一与胡渭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一,胡渭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罗一女,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罗迪军(系原告之父),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渭堂,男,193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一女诉被告胡渭堂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一女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一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一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陈忠弟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