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罗一与胡渭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一,胡渭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罗一女,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罗迪军(系原告之父),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渭堂,男,193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国辉,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一女诉被告胡渭堂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一女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一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一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审 判 员 陈忠弟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