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知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7)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知初字第43号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EricNormanKronfeld。委托代理人韩俊芳、翁才林。被告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皓。委托代理人游云庭。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公司)为与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缪斯客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步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俊芳、被告缪斯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游云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步升公司诉称:步升公司发现被告缪斯客公司在经营的“虾米网”网站上(网址:www.xiami.com),以及其自行开发的软件“虾歌”上,提供歌曲的在线播放、下载服务,其中包括花儿乐队演唱的《花季王朝》专辑中的一首歌曲--《吻痕》。经审查确认,该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归步升公司所有,而步升公司从未许可缪斯客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缪斯客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步升公司的权益。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缪斯客公司:1、赔偿原告步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为调查、起诉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缪斯客公司辩称:1、缪斯客公司没有实施过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的侵权行为。2、涉案歌曲的版权归属目前已发生重大变化,步升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为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3、记载缪斯客公司被控行为的公证书存在下列违法之处:(1)修改公证结果;(2)公证内容违反司法部的有关规定;(3)公证书的制作期限超过《公证法》的规定,重大违法;(4)公证内容严重失实。因此,公证书不能证明缪斯客公司实施过被控侵权行为。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步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步升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正版光盘及光盘封面复印件。证明:步升公司享有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2、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出具的(2009)沪静证经字第590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缪斯客公司在其经营的“虾米网”网站以及自行开发的软件“虾歌”上,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下载服务。3、公证费发票(1800元)、聘请律师合同、差旅费(包括出租车费、火车票费、住宿费共500元)。证明:步升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当庭补充提交:4、“虾米网”网站2009年12月24日网页截屏的打印件。证明:“虾米网”仍在播放侵权歌曲。5、公证书。证明:“虾米网”网站对下载歌曲的用户进行收费。被告缪斯客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xiami.com域名的备案登记证明。证明:缪斯客公司是守法经营企业。2、步升公司发送给缪斯客公司的律师函以及缪斯客公司删除涉案歌曲的截屏。证明:收到警告函后,缪斯客公司已删除了涉案歌曲的网页,且事实上这些歌曲不能在线播放和下载。3、花儿乐队解散的新闻报道。证明:涉案歌曲为合作作品,现表演者解散,步升公司的权利来源发生了变化,不应再享有权利人的身份。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一、对原告步升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正版光盘及光盘封面复印件。被告缪斯客公司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证据2--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出具的(2009)沪静证经字第5904号公证书。被告缪斯客公司认为: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发现每首歌曲都会出现较强杂音,而原版中没有任何杂音;且“虾米网”上虽然有涉案网页存在,但没有提供过公证书所记载的视听和下载服务。该公证书的瑕疵非常多,存在弄虚作假的可能,理由如下:1、一般公证书都有截屏时间,而该公证书刻意去除了截屏时间,同时,公证时显示有屏幕录像软件,但所附光盘中没有。2、整本公证书包含的歌曲有100多首,全部录像需要500分钟左右的时间,再加上之前截取的大量内容,所需要的工作时间,应在13一14小时之间,而公证处是8小时工作制。显然,公证书中的页面截屏经过了编辑,但公证书中并没有截屏的记载,存在作假的嫌疑。3、该公证书的制作违反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没有一事一证,而是将多个证明事实,放在同一份公证书中。4、根据公证书的记载,公证内容的保存时间是2009年8月7日,而公证书的出具时间却是在2009年12月8日,严重违反了《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的规定;同时,公证书出具后,相应的发票居然在2010年2月开具,不符合常理。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现,被告缪斯客公司虽对公证书提出了种种异议,但未提交足以推翻公证书的反证,也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该公证书,故对公证书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公证费发票、聘请律师合同、差旅费。被告缪斯客公司认为:公证费发票。发票开具时间与公证书作出时间间隔半年,不符合常理;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用高得超出合理、正常的标准,且既没有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笔费用已经发生,即损失已经产生;差旅费500元没有异议,但其中一张火车票是为步升公司职员购买,不应计算在本案中。本院认为:公证费发票的认证意见同证据2。聘请律师合同,被告对其提出的异议成立,没有律师费的支付凭证,该笔合理费用不能确定。差旅费500元中应剔除步升公司职员的火车票费。证据4--“虾米网”网站2009年12月24日网页截屏的打印件。证据5--公证书。被告缪斯客公司认为:上述两份证据的提交日期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本院认为,证据4、5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且未涉及本案所涉的歌曲,与本案无关,故对上述两份证据不予确认。二、对被告缪斯客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步升公司认为:证据1--xiami.com域名备案登记证。该证据不能证明缪斯客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证据2--律师函及网页截屏,无异议。证据3--新闻报道。是否真实不确定,且艺人组合解散并不能意味着步升公司丧失了之前就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本院认为步升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花儿乐队演唱的《花季王朝》音乐专辑(CD)由原告步升公司提供版权,江西文化音像出版社2005年出版。步升公司在该光盘及封面和歌本中均署名。《吻痕》为该专辑中的一首歌曲。被告缪斯客公司在其经营的域名为xiami.com的网站上,为用户提供步升公司制作的《花季王朝》音乐专辑的在线播放、下载服务,其中包括歌曲《吻痕》。至2009年8月7日,步升公司进行证据公证保全时,缪斯客公司仍在提供上述歌曲的在线播放、下载服务。原告步升公司为34件案件的诉讼,支付公证费1800元、差旅费425元。本院认为,原告步升公司享有花儿乐队演唱的《花季王朝》专辑音乐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缪斯客公司在未取得权利人步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向其用户提供《花季王朝》专辑中歌曲的在线播放、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步升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步升公司的侵权指控成立。对于原告步升公司提出的要求缪斯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为调查、起诉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原告步升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损失或缪斯客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故2000元的赔偿额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赔偿额,本院将考虑涉案歌曲的知名度、播放的持续时间、下载歌曲的收费情况、缪斯客公司网站的公众知晓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步升公司为34件案件支付的公证费、差旅费平均分摊于各案后,予以支持;律师费的支出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缪斯客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本院已在认证意见中予以驳斥,不再赘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赔偿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的公证费等合理费用6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杭州缪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莉军人民陪审员 王 中人民陪审员 陈福杭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