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星××集团××责任公司、浙江星××集团××责任公司为与被告嘉兴市××与嘉兴市××箱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星××集团××责任公司,浙江星××集团××责任公司为与被告嘉兴市××,嘉兴市××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534号原告浙江星××集团××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省××农场。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葛××、陈××。被告嘉兴市××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北工业园区内××路××号。法定代表人汤××。原告浙江星××集团××责任公司为与被告嘉兴市××箱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星××集团××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兴市××箱包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星××集团××责任公司起诉称:2008年4月、5月,原、被告订立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加工箱包8万只和1.5万只,加工费共计人民币350000元,交付方式为定作方到承揽方提货,付款方式为带款提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箱包的加工并交付被告,但被告未按约付款。2009年4月9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加工费人民币253777.20元并承诺分三期支付。后被告仅支付了加工费人民币20000元,至今尚拖欠加工费人民币233777.2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233777.20元,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6721元(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5.13%自2009年4月1日暂计至2009年10月15日计6.5个月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浙江星××集团××责任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承揽合同2份及合作协议1份,欲证明原被告间承揽合同约定的事实。2、欠条1份,欲证明被告确认拖欠原告加工款的金额及承诺归还的事实。3、中国某业银行联行来帐凭证1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被告嘉兴市××箱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上述证据对原告欲证事实有证明力,应予以确认。被告嘉兴市××箱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08年4月28日,原、被告订立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大红包80000只,价值人民币296000元;2008年5月26日,原、被告又订立承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大红两件套15000套,价值人民币54000元。承揽合同对材料供应、定作物检验、定作物交付地点、时某等均作了约定。2008年5月16日,原、被告双方就产品知识产权、限制出口、人员派遣等内容再次签订合作协议。承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箱包的加工并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付款。经对帐,被告于2009年4月9日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加工款人民币253777.20元,承诺于2009年4月付人民币80000元,5月付人民币80000元,6月付人民币93777.20元。2009年6月30日,被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20000元,余款人民币233777.2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交付货物后,被告应按约支付加工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并赔偿因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原告对利息损失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修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市××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星××集团××责任公司加工款人民币233777.20元。二、被告嘉兴市××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星××集团××责任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4599.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7元,由原告浙江星××集团××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43元,由被告嘉兴市××箱包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864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嘉兴市××箱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7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9008802968)。审 判 长 朱学军审 判 员 金 兰人民陪审员 谢 科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