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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青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伟君与陈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君,陈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青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叶伟君,男,身份证号码3325221970********,1970年6月28日出生,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水南街*号。被告:陈晓萍,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龙津路49号。原告叶伟君诉与被告陈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伟君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朝霞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圣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