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青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伟君与陈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君,陈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青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叶伟君,男,身份证号码3325221970********,1970年6月28日出生,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水南街*号。被告:陈晓萍,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龙津路49号。原告叶伟君诉与被告陈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伟君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朝霞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圣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