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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毛关友与任张木、孟建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关友,任张木,孟建定,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绍兴县树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张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492号原告:毛关友,市越城区朝辉路16号201室。委托代理人:何建航,绍兴市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张木,稽东居委会1598号。被告:孟建定,市越城区杜家弄18号3幢203室。被告: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夏履镇中墅村。法定代表人:孟建定,董事长。被告:绍兴县树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孙端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任张木,经理。被告:张华,越城区杜家弄18号3幢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关友与被告任张木、孟建定、绍兴东大网架有限公司、绍兴县树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张木、绍兴县树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张华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任张木、绍兴县树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张华的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关友撤回对被告任张木、绍兴县树人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张华的起诉。审 判 长  孙锡芳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0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