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彩英与陈修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彩英,陈修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21号原告:林彩英,身份证号码330327195506170222,住苍南县龙港镇沿河南路379号。委托代理人:林佳云,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雨恩,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修钻,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01133178,户籍所在地苍南县巴曹镇仙妮船村133-134号,现住苍南县龙港镇繁洪一街3号。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苍南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苍南县钱库镇环城北路218号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彩英与被告陈修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林彩英负担。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玲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