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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莫利君与吴君法、王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利君,吴君法,王连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箬商初字第15号原告:莫利君,市太平街道万泉路13组。委托代理人:林丽君,温岭市商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君法,箬横镇浦头村支河北路25号。被告:王连芬,箬横镇浦头村支河北路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利君与被告吴君法、王连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利君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利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莫利君负担。审判员  王若胜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