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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绍兴县中纬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邱隘沃凯而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中纬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邱隘沃凯而制衣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64号原告:绍兴县中纬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军。委托代理人:张银华。委托代理人:王旭亮。被告:宁波市鄞州邱隘沃凯而制衣厂。经营者:管志飞。原告绍兴县中纬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邱隘沃凯而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陈维独任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显示,被告宁波市鄞州邱隘沃凯而制衣厂系管志飞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对外营业的字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非本案适格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县中纬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