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504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毛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民初字第5048号原告毛某。委托代理人毛乙。被告马某甲。原告毛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寿宝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已生育一女。婚后因被告不务正业、参与赌博、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马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29日,原、被告在绍兴县齐某某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马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不久,夫妻间因故发生矛盾。原告于2009年10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公告形式向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应诉。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本院向齐某某周家桥居委会所作的调查笔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间虽因故发生矛盾,但分居时间较短,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由此可能引起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某要求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新业审 判 员 寿宝泉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茹亮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