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神舟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神舟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62号原告: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北江镇大里村。法定代表人:金从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晓航,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神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白鹤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明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神舟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东阳市长城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钦群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光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