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1322民初790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周长运与田新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长运;田新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2民初7900号 原告:周长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刚,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新振,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周长运与被告田新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周长运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新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长运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长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周长运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存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