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22民初790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周长运与田新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长运;田新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2民初7900号 原告:周长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刚,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新振,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周长运与被告田新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周长运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新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长运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长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周长运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存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