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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张某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张某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112号原告祝某某。指定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楼。负责人张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要求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该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朱良非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