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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执3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20-04-13

案件名称

王艳苹、鲁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艳苹;鲁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3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艳苹,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蝶,浙江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鲁斌,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王艳苹与被执行人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浙028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标的归还借款及利息340759.4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控。通过点对点查控及两次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余额,本院已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传统查控。经本院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余姚分中心核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余额。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经清楚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鲁斌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姚建林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郑 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