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394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闻志峰与杨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志峰,杨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3946号申请执行人闻志峰,农民。被执行人杨学明,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2216号闻志峰诉杨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学明下落不明,对杨学明所有的浙B.T51**号汽车存在争议,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待争议的情形消失后再予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杨学明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尚需承担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39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