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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1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房某某与上诉人深圳东×矿泉水会、被上诉人深圳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房某某;深圳东×矿泉水会;深圳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某,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东×矿泉水会。代表人彭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某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翦某某。上诉人房某某因与上诉人深圳东×矿泉水会(下称东×矿泉水会)、被上诉人深圳东×有限公司(下称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盐法民一劳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房某某与东×矿泉水会之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1、关于房某某主张的加班工资问题。原审根据东×矿泉水会提交的考勤表及排班表所显示的工作时间认定房某某的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东×矿泉水会上诉时所计算的房某某的加班时间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主张房某某培训时不存在加班情形,与房某某作为培训教官存在加班情形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培训时的加班时间问题,原审根据培训课程表所列时间安排,酌情认定房某某2007年5-6月份的加班时间,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房某某主张其每天的加班时间无相应事实相佐证,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房某某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房某某未举证证明东×矿泉水会对其做出了辞退决定,故其要求东×矿泉水会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房某某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因房某某于2008年5月离职,其未举证证明在此之前其曾向公司提出过休假申请而公司未予批准的情形,故其关于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值班工资问题。房某某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工商注册资料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房某某和东×矿泉水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房某某负担5元,深圳东×矿泉水会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琚   虹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杨(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