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史开成与温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开成,温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55号原告史开成。被告温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建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开成与被告温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开成撤回对被告温州市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史开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其宁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