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孔国华与郑方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国华,郑方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1号原告:孔国华,0103196003160025),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下城区三塘樱园5幢2单元202室,现住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万国商城中区22号。被告:郑方行,0227194610046010),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建岙村10组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国华诉被告郑方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计97元,由原告孔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戎绒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金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