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健康保健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颜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健康保健品有限公司,颜某某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健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某,女。上诉人深圳××健康保健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某某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健康保健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以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健康保健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健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汪 洪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