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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冯益现与浙江精工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勤柏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益现,浙江精工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勤柏,叶宗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益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精工轻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勤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宗来。上诉人冯益现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益现又以一审对原审判决的内容予以了补正裁定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益现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983元,依法减半收取1491.50元,由上诉人冯益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