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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小青与王凤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青,王凤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张小青,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现住慈溪市。被告:王凤英,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机场路5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青诉被告王凤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青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青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