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杭州××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杭州××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86-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伟锋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