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津0102民初9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河东万达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河东万达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02民初9551号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4号。法定代表人:梁振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旸,天津国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河东万达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53-101。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可,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利堡公司)与被告天津河东万达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津利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薛旸,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津利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16786.3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原告就被告要求,对天津河东万达广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消防改造,原告依约施工完成后,被告以公司内部请款需要等待为借口拖延付款。原告与被告多次协议付款事宜均未果。万达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交的会议纪要是2016年,被告留存档案中没有该记录,原告所述的经办人没有找到,被告只能按照原告举证的事实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是否实际履行了施工方案及款项往来。2.被告认为原告2019年9月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万达公司作为甲方,津利堡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天津河东万达广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改造》达成如下协议:一、天津河东万达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天津河东万达广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消防改造。二、本次改造共分为三部分:1:增加报警主机及回路板,对回路进行重新划分。预计工期二个月,预算金额161832.00元(见附件)。2:对现场的设备进行调试和测试,联动编程及重新编写CRT。预计工期二个月,预算金额172050.00元(见附件)。3:对损坏的设备进行更换。预计工期一个月,预算金额343532.00元(见附件)。以现场实际更换量结算。三、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春节期间对万达消防系统抢修及零星改造费用共为245803.17元,天津河东万达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确认,现天津河东万达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采用内部通知单的方式,先行支付金额为136786.34元,剩余109016.83元在上述改造工程(增加报警主机及回路板、对现场的设备进行调试和测试、对损坏的设备进行更换)进行中,同时进行支付。四、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内容,为了尽快恢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进行施工,待甲方申请流程通过后,签订合同并支付工程款。经双方协商拟同意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施工,后期我司按照公司相关审批流程制度进行申报,最终施工改造费用及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签署约定进行支付。对以上内容与会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与会各方人员签字去确认:(盖有万达公司、津利堡公司公章及三人签字)”。万达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津利堡公司支付65288.88元及64658.14元,于2018年7月4日支付3436.26元,于2018年7月5日支付3403.06元,以上四笔款项共计136786.34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万达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本案中双方虽未签订正式合同文本,但会议纪要中双方达成协议,已具备合同的基本形式,且有双方的盖章,双方应按协议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津利堡公司提交《天津河东万达广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用以证明其施工的项目、数量及单价,该表虽没有万达公司的盖章,但结合其提交的《天津河东万达广场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河东万达广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整改方案》、《河东万达广场消防系统维修、保养情况说明》以及微信截图能够相互印证,万达公司已支付金额也与会议纪要中先行支付金额一致。万达公司亦未提供反证推翻津利堡公司的证据,故本院对于津利堡公司的证据予以采纳。此外计价表中列明的项目包含在会议纪要的改造范围内,且金额远低于预算金额。综上,对于津利堡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河东万达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6786.32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2元,减半收取计2276元,由天津河东万达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铮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