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民初字第54号原告:冯某,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镇北李家河村李家河60号。委托代理人:褚辉,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省吴江市震泽镇大船港村(35)吴家坝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沈建国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海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