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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浔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民初字第54号原告:冯某,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镇北李家河村李家河60号。委托代理人:褚辉,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省吴江市震泽镇大船港村(35)吴家坝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沈建国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海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