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谢某某、谢某某与被告瑞安市塘××有限公司、中国××财与瑞安市塘××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谢某某与被告瑞安市塘××有限公司、中国××财,瑞安市塘××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49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某某。被告瑞安市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站前路××号。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街道××楼。诉讼代表人项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某某。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瑞安市塘××有限公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戴亦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中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安市塘××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2009年4月19日,被告瑞安市塘××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陈某某驾驶的浙c×××××号中型普通客车从瑞安市驶往龙湾区海城街道方向,14时29分许,在104国道线1923km+300m及塘下镇上金村沙门地段,驶入非机动车道,车头右前角碰撞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瑞安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浙c×××××号在中国××××支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现请求判令:1、被告瑞安市塘××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2917.8元,其中医疗费1001.8元,误工费17500元(2500元*7个月)、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护理费3080元(30元/天*44天)、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8516元(9258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500元。2、被告中国××××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直接赔付责任。被告瑞安市塘××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中国××××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意见,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项目方面,医疗费收据中标明乙类的,应扣除10%;误工费是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是不能赔偿的,且原告方没有提交证明减少的收入,即使计算误工费也应按制造业平均工资18234元/年的标准,误工时间根据医嘱和住院时间为104天合计5195元;交通费酌情每天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扣除住院费中已负担的为293.5元;护理费每天60元,也应扣除住院费中已经负担的;残疾赔偿金没有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比较合理;诉讼费和鉴定费不予承担。原告谢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和被告工商查询材料、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车辆投保事实;证据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终结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成因、责任认定的情况;证据三、住院门诊病历、门诊发票、住院费某某单,证明原告治疗经过及费用支出;证据四、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证明伤残鉴定情况及鉴定费用支出;证据五、协议书和证明,证实原告工资情况。被告瑞安市塘××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中国××××支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六、交强险的保险单、保险条款,证明保险合同约定情况。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被告中国××××支公司认为证据五协议书和证明不足以证明原告收入情况,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被告中国××××支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五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待其他证据补强,故不予以认定。上述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确认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用。据以上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原告治疗经过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被告瑞安市塘××有限公司以该肇事车辆被保险人身份与中国××××支公司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一份,保险期间为2008年12月15日零时起至2009年5月11日二十四时止。被告瑞安市塘××有限公司已支付住院费用及抢救费用原告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1001.8元,按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凭证计算,被告中国××××支公司认为应当扣除医保范围外用药,本院认为其未提供医保范围审查且未提供何为医保范围证据,故其意见不予采纳;2、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对误工费的计算,适用原告从事的浙江省制造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0125元/年,结合医嘱休息及治疗时间及其住院天数为104天,为5734.25元(20125/365*104);3、护理费,原告诉请住院期间参照当地护工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以70元/天计算44天为3080元合情合理,予以支持,因住院医疗护理与住院陪人护理不同,故被告中国××××支公司认为应当扣除住院费用中护理费的意见不予采纳;4、交通费,结合实际住院天数和门诊次数,酌定6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诉请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计算44天,扣除住院期间已支付住院伙食费586.5元,为733.5元;6、营养费,结合原告受伤及治疗情况酌情认定1000元;7、鉴定费3500元,以原告提供的票据为凭;8、残疾赔偿金,以原告伤残等级十级参照农村居某某收入9258元/年,计算20年,合计为18516元(9258*20*10%);9、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原告伤残情况、侵权人过错等因素,酌情考虑3000元。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车祸造成第三者损害,中国××××支公司依约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200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中,有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其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0元,其项下负责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履行赔付义务。被告瑞安市塘××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陈某某驾驶机动车驶往非机动车道未让行人先行,以致发生事故,是造成事故的全部过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瑞安市塘××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雇员陈某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陈某某追偿。原告部份诉讼请求过高,予以剔除(详见附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谢某某经济损失33665.55元;二、被告瑞安市塘××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外赔偿原告谢某某经济损失3500元;三、驳回原告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瑞安市人民法院转付(或汇至农行瑞安市支行营业部24510104001002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15元,被告瑞安市塘××有限公司负担200元(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29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戴亦蕾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国豪附件一原告损失项目清单(单位:元)赔偿项目原告请求额法院支持额医疗费1001.8001001.800误工费17500.0005734.247护理费3080.0003080.000交通费1000.000600.000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000733.500营养费2000.0001000.000鉴定费3500.0003500.000残疾赔偿金18516.00018516.00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3000.000合计52917.80037165.547侵权赔偿和保险赔付清单(单位:元)赔偿分项法院支持原告损失额交强险内保险赔付交强险外损失额被告全责分摊(100%)医疗分项2735.3002735.300伤残分项30930.24730930.247鉴定费3500.0003500.0003500.000总合计37165.54733665.547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