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嵊州市长乐东杭冲件加工场与黎扬春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嵊州市长乐东杭冲件加工场,黎扬春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长乐东杭冲件加工场。业主蒋孟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扬春。上诉人嵊州市长乐东杭冲件加工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9)绍嵊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嵊州市长乐东杭冲件加工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嵊州市长乐东杭冲件加工场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嵊州市长乐东杭冲件加工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嵊州市长乐东杭冲件加工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