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干甲、吴甲等与干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甲,吴甲,吴乙,吴丙,干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69号原告:干甲。原告:吴甲。原告:吴乙。原告:吴丙。委托代理人:施××。被告:干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干甲、吴甲、吴乙、吴丙诉被告干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干甲、吴甲、吴乙、吴丙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秋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