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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干甲、吴甲等与干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甲,吴甲,吴乙,吴丙,干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69号原告:干甲。原告:吴甲。原告:吴乙。原告:吴丙。委托代理人:施××。被告:干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干甲、吴甲、吴乙、吴丙诉被告干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干甲、吴甲、吴乙、吴丙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秋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