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提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深圳市美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吉X电子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XX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吉X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二提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麦某某、周某某,均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吉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男。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深圳市美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XX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吉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X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美XX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深中法民二申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因新证据而发生改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深圳市美XX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胡 劭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春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