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林国民与潘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民,潘军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276号原告:林国民,温峤镇中大街103号。委托代理人:郭立成,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军锋,市温峤镇兴峤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民与被告潘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民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国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