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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林国民与潘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民,潘军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276号原告:林国民,温峤镇中大街103号。委托代理人:郭立成,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军锋,市温峤镇兴峤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民与被告潘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民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国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