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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宁波××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宁波××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2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宁波××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镇××路旁。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宁波××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的申请。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银春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