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商初字第198号原告:姚某某。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蔡某某在银行的存款3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双 搜索“”